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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從「需求定律」開始

 

 

「需求定律」(Law of Demand)是學習經濟學時最早認識的經濟理論,它往往放於書本中經濟學概念之後,當然必須先介紹消費者行為的兩個概念──功用(Utility)及等優曲線(Indifference Curve)──後才提出。「需求定律」是指假設其它情況不變(Ceteris Paribus),物品「價格」(Price)下降 / 上升,人們會增加 / 減少對該物的需求數量。內容很明顯,即物品「價格」與需求量成反向關係。

 

該定律對推導大部分經濟原理均有一定作用。記得筆者中學時期,對經濟學興趣不太濃厚,當時由於授課老師只會平鋪直述書本之內容,沒有引用現實例子解說,所以上課總覺非常沉悶,因此也不太明白老師所講之內容。有一次考試的時候,依稀記得試卷上的題目大概是要指出「匯率」(Exchange Rate)怎樣影響一國的收支。筆者當時對「匯率」這詞不甚了了,只知道它與「價格」分別不大;既然「價格」高低對物品需求有反向關係,那麼某國的「匯率」高低對該國貨幣之需求也應呈現這種關係。根據推論,假如存在「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若某國的貨幣需求大時,該國貨品出口的需求也會亦步亦趨。結論是「匯率」高低影響貨幣需求、而貨幣需求影響出口量、出口量又影響該國的收支賬。就是這樣簡單的推理,很快在試卷上寫下了滿滿的文字。雖然答案不算完美,但總能順利過關,獲得滿意成積。因此,「需求定律」之概念在現實之中的應用非常廣泛可見一斑。

 

傳統經濟學所研究的,不外是資源使用(Resource Allocation)與所得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之間題,它建基於「資源稀缺」及「慾望無窮」兩大假設下。由於世上的資源並非可以予取予求,但人們的慾望卻如宇宙天際般無窮無盡,因此適當地使用及分配資源,是達至高效率及提昇人類生活素質的最佳途徑。所以「選擇」、「取捨」、「尋優」遂成為學習經濟學不可或缺的技巧。面對局限條件下個人作出最大利益選擇的時候,人們會懂得如何「趨利避害」。意思是選擇利益較大或成本較低,及放棄成本較高或利益較少的方案與行動。這跟「需求定律」的含義完全一致:「需求定律」表面上是「價格」與需求量的反向關係,若以代價替代「價格」;以選擇行動代替需求量,那麼「需求定律」隱含的是,假如付出的代價高,人們便會放棄對方案的選擇;相反,若然代價低,便會選擇該方案。這就是「趨利避害」,也是「需求定律」的深層含義。

 

簡單如在市場買菜,這裡三元一斤白菜,那裡一斤白菜需要四元,消費者自會光顧三元一斤白菜的菜販,明顯地是遵循「需求定律」的理性行為。但是對於某些選擇行為,我們並不容易察覺跟「需求定律」扯上關係:一般人都會同意,如果以五千元購買來回機票到美國旅遊,跟只需一千五百元買得來回泰國旅遊機票比較,理性的消費者會選擇停留美國的時間長於泰國;又如郵寄包裹到外地,郵局若以件數收費,投寄者一定盡可能用較大的箱子盛載物品、又或將物品滿滿的擠在一個箱子裡;若郵局改以重量收費,投寄者便會改變策略,選擇輕巧的箱子、或把物品分散放在多個不同箱子投寄。其實這些行為,都是服從「需求定律」背後的邏輯:前往美國的機票價格較泰國昂貴,若不在美國停留多點時間,那麼平均每天的停留成本便較高;郵局以件數收取郵寄包裹費用,若不把盛載物品的箱子載滿,那麼每件物品的平均郵費便較高;同樣道理,郵局若以重量收費,投寄者若不選擇較輕巧的箱子,那麼每件物品的平均郵費便較高。這些行為都是人們「趨利避害」的結果,且正好符合「需求定律」的選擇原則。

 

現代經濟學重視解釋現象及行為,「需求定律」也就更形重要。這門以解釋現象及行為的經濟學稱作「經濟解釋」(Economic Explanation),它具備兩項特點:一是能夠被解釋的現象及行為要有規律、二是要用理論對現象及行為進行解釋。從科學角度看,事實是不能用以解釋事實。因為一切現象及行為本身都是可以觀察的事實,如果拿其它事實來對現象及行為進行解釋,那麼假如甲現象發生會連帶乙現象發生,我們便把甲現象來解釋乙現象發生的原因,基於世上的現象規律何其多,若所有規律都能自我解釋,那麼在任何一門科學之內,理論就會汗牛充棟,欠缺一般的解釋力,而人類的推理思想便沒有用場了;況且有規律的現象,在不同的情況下,其規律可能有所改變。使用抽象理論解釋現象及行為,便可避免上述之限制。馬歇爾(A. Marshall)說得好:「經驗告訴我們,除非經過理智的考究與闡釋,我們不可能從事實中學得到什麼。這也教訓了我們,使我們知道最魯莽而又虛偽的,是那些公開聲言讓事實自作解釋的理論家,而或者無意識地,自己在幕後操縱事實的選擇與組合,然後提出如下類的推論:在這之後所以這就是原因。」

 

公理是構建理論的邏輯起點,它的作用是說明一些概念,但卻永遠不能被另外一個概念所說明。譬如要說明甲概念,我們不得不借助乙概念,要說明乙概念,又不得不借助丙概念……如此等等,總有一個概念是不能用別的概念來說明的,相反,它是用來說明別的概念的邏輯基礎,不然就會陷入迴圈邏輯。當我們遇到一個行為或現象,並試圖加以解釋,首先需要構建一項理論公理。以經濟理論解釋行為或現象所用的公理必然是「需求定律」。如前所述,由於人總是面對局限條件進行選擇,基於人是「自私」的假設,這選擇必然是最大的利益,所以「趨利避害」是人類行為所依據。即避免在高代價、高痛苦或高損失下,爭取高所得、高享樂或高收益。既然「需求定律」的邏輯思維與之不謀而合,它也順理成章成為解釋現象或行為的公理。再者,從科學方法而言,某個現象或行為的出現,背後一定受到某些限制(局限)條件所導致,我們如果找到背後的限制條件,現象或行為便可順利加以解釋。既然「需求定律」中,需求量是受「價格」所約束,假如把要解釋的現象或行為當作需求量看待,將局限條件當作「價格」處理,「需求定律」代價與需求量之反向關係成為解釋人類行為的公理就無庸置疑了。問題只是指出具體行為背後的限制條件(即「需求定律」中之代價)。

 

我們不會否認假如一張千元鈔票遺留在一條遠離市區且甚少路人經過的道路上,這鈔票必會很快被人取走;相反,若在行人熙來攘往的道路上,這千元鈔票恐怕不會迅速不翼而飛。要解釋這現象,「需求定律」倒可幫助一臂之力。因為在人少往來的道路拾遺,較在行人熙來攘往的道路不那麼容易被人發現,所以人有動機在僻靜的道路上撿拾別人遺留的東西。雖然人有「自私」之本性,但卻不願意被別人看到其「自私」的表現,正如我們說「寧給人知,勿被人見」。若在路人熙來攘往的道路上拾遺,豈不會受旁人指指點點所非議?間接付出之代價相信不低,在「趨利避害」的原則下,人們當然不會這樣做。這就是「需求定律」的含義了。當然我們可以用道路因為處於僻靜之處,來解釋千元鈔票被遺在路上會迅速不翼而飛,然而這就犯上用事實解釋事實的錯誤。如果情況改變,政府為了維持治安,多派警察巡視所有地處偏僻之道路,這時在寧靜的道路上撿拾別人遺留的東西不再沒有代價了,上述解釋便會被推翻。因此用理論解釋事實才能看到事情之真相。

 

總而言之,無論是重視資源使用與所得分配,還是醉心於解釋現象及行為,「需求定律」都成為經濟學的基礎,可以說它是經濟學的靈魂。故此我們不要忘記經濟學一切都是從「需求定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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