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的外部性分析
2018年8月16日
近日最火熱的港聞,要數因取消旺角行人專用區原在該地作街頭表演之人士,將陣地轉到尖沙咀碼頭一帶,使附近店鋪及途人不勝其煩。由於這些表演者多以歌唱為主,因此產生噪音滋擾附近坊眾,令區內店鋪與途人異口同聲地作出反對。況且彼等在旺角時對鄰近人士造成之滋擾,使政府決定取消行人專用區,現在又將惡劣情況帶到他區去,導致各方輿論同表不滿。
經濟學用「外部性」(Externality)概念來分析噪音,「外部性」是指由於某人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成本或收益(稱為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在社會裡沒有被人所承擔,因此生產量會偏離正常數量,可能過多也可能過少。工廠運作產生大量廢氣,污染附近的空氣,影響住在周邊的居民,由於工廠沒有承擔社會污染成本,因此造成環境過度污染;屋苑後園種植了大量美輪美奐的花朵,美麗花兒促使附近的人心曠神怡,他們獲得了利益,卻沒有支付費用予屋苑業主,雖然花兒可以有較多的供給,但現在只能維持在較低水平之內。
「外部性」分為負外部性及正外部性。工廠污染的例子屬負外部性,屋苑花朵的例子屬正外部性。前者存在外部成本沒人承擔,結果產數量過多;後者存在外部收益沒人付費,結果生產數量過少。傳統對解決「外部性」問題以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者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為代表,他認為無論是負的或正的「外部性」,透過政府行政手段使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內化在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中,從而使社會供給達至正常水平。內化方法是向工廠主徵收污染稅,或向屋苑業主補償環境美化津貼而達成。
到了美國芝加哥大學的高斯(Ronald Harry Coase)他將「外部性」問題交由私人經市場交易來解決,他認為如果交易費用為零,透過市場能夠達到令雙方滿意的結果,而且不論資產初始權利屬誰,最終結果都是一樣。以工廠污染為例,假如工廠主有權排放廢氣,工廠附近的居民可以向工廠支付享用清新空氣費用,促使工廠減少生產及排放廢氣;假如工廠附近居民有享用清新空氣的權利,這時工廠主向附近居民發放補償金,居民因而接受有限度的空氣污染。當然空氣污染程度是由交易金額所決定,而且是雙方所願意接受。特別是,這交易金額及污染程度,對於初始權利在工廠主或居民(即居民向工廠支付費用,還是工廠主向居民發放補償),最終都不會有改變。這被稱為「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
從另一角度看「高斯定律」:如果市場交易費用不是零,這是現實世界普遍存在的事實,那麼初始產權誰屬便至關重要了。問題是如何界定初始產權?即最初資產的權利應歸予誰?我想初始產權應該賦予交易費用較高的一方,因為交易費用高的時候,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能力會較低,如果擁有明晰產權,能夠提升其談判能力,增加雙方的對等地位。要順利完成一幢市場交易,參與交易的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能夠代表其背後所屬的團體;二、必須清楚知道所屬團體的經濟目標;三、切實執行及真誠遵守交易協議。任何一方欠缺上述至少一項,其交易費用都會增加。
尖沙咀街頭表演者的個案,可以用「高斯定律」的思路來分析。當交易費用為零的時候,表演者擁有街頭表演之權利,抑或附近店鋪及途人擁有寧靜環境之權利是不重要,所以由市場決定噪音價格及噪音水平;相反,當出現交易費用的時候,權利誰屬便為之重要。店鋪及途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其交易費用會相當驚人,因為他們不容易組織起來跟街頭表演者談判。企業或個人容易通過市場進行交易,獲得彼此所需要的東西,原因是無論買者或賣者都清楚各自的底蘊,用經濟學術語說,買者知道其「偏好」(Preference);賣者知道其「成本」(Cost)。受街頭表演者滋擾的店鋪及途人如果要跟表演者談判,首先,要有適當的代表作為全部受害者的代理人(Agent);其次,代理人必須以群體利益為談判目標;最後,代理人在談判時承諾的條件,其所屬的團體必須確認及遵守。
找一個代表全部噪音受害者的人是件不容易的事情,第一,途人只是過路而已,不會挺身而出為他人賣力;再者,雖然店鋪是直接身受其害,但以利益掛帥的店鋪主人,斷不會犧牲賺錢機會,為人謀取福利,因為他們有「搭便車」(Free Rider)[i]的心態;而且,縱使有代表出現,由於存在委託代理關係的「機會主義」(Opportunism)[ii]行為,代理人容易為了個人利益,議訂出一個非店鋪及途人最有利的方案;與此同時,如果商議出的方案不被噪音受害者們接受,所訂立的市場合約亦不會被認同,也不會遵照承諾執行,交易結果形同虛設。
基於上述原因,在有交易費用的前提下,需要將權利分配予交易費用高昂的一方,因此,店鋪及途人應該擁有寧靜環境的權行,政府也有必要維護他們的權益,取替街頭表演者的活動。
註i 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
註ii 在訊息不對稱情況下,人們不完全如實地披露所有的訊息及從事其他損人利己的行為。一般是用虛假的或直洞的 、非真實威脅或承諾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 。